4月13日,央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该规定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所制定。
据悉,该规程所覆盖的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央行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央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另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时,如果出现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等多种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央行强调,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央行书面报告,经央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操作规程》规定,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安排有关发行工作。主承销商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团协议。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发行人和承销商还应对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规避,并在有关协议中明确纠纷的处理方式。最后,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央行书面报告当期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央行提醒,投资人应理性对待第三方对发行人资信状况作出的评价,在进行金融债券投资时,独立判断金融债券投资价值,自主作出金融债券投资决定,自行承担金融债券投资风险。与此同时,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应恪守执业操守,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充分揭示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必须注意的是,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当事人协商信用级别,或以价定级。
据悉,凡是符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也需参照该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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