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进一步规范国企职工清退或转让股权
国企中层退股依净资产定价
本报讯(记者马岚)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对此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和规范,确属应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国资委同时强调,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其中包括: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的;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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