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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不创业制度漏洞难补

   ■阿西

  证监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为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对“发审委办法”和“保荐业务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保荐业务办法”第3点修改意见,看不出合理性,还与之前相关规定自相矛盾。

  先看对“保荐业务办法”的修改内容。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说,原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修改的理由,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但当初制定“保荐业务办法”,对“上市公司上市当年比上年利润下滑50%”进行严格规定,目的就是要杜绝弄虚作假,严惩隐瞒重大影响公司运营的信息,是对上市公司在拿到募集资金后,业绩变脸在中国资本市场屡禁不止的高度警惕。现在取消这点,是否意味着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其利润要求就不是标准了。至少保荐人不需要对上市利润下降50%进行合理解释和高度负责了。如此一来,假如出现重大应披露信息却未披露的情况,该怎么处置呢?征求意见并没有涉及。

  我们回过头看看“创业板暂行办法”,就知道缺陷在哪里了。“创业板暂行办法”的第1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第二款:“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这本来就莫名其妙。因为创业有风险,极其不稳定是全世界公认的事情。你规定了盈利才能上市,投资人也是看到了盈利才投资的。现在又规定保荐人对盈利巨幅下降可以无动于衷,前后矛盾,实在无厘头。假如这些制度在相互矛盾中同时实施,一定会出现真的创业公司,因为利润门槛而上不了市;而假的创业公司上市,上市后业绩立即大变脸。

  据21日《上海商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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