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去年10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于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国资法的施行意味着,我国价值数十万亿元的国有资产监管将有法可依。
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
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规范转让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公众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国资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完善出资人制度 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身份的定位,而完善出资人制度被视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资法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他认为,这意味着国资委未来的改革方向将是做“干净的出资人”,向资产运营中心和控股公司的方向转变。
国资委可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高管 在国资法中,“国有企业”这个称呼被“国家出资企业”所取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通过法律规范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了完善相关制度,更要加强对企业高管的管理。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直接负责资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也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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