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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引》有利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随着上市公司、基金公司年报及季报的披露工作进入尾声,有关基金分红的争论开始升级。日前中国证监会针对这些问题专门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而4月成为基金采用收益分配新规的分水岭,随着4月3日获批的建信收益增强、国泰区位优势和4月13日获批的诺安增利债券等3只基金均在各自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采用《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基金分红新规正式发挥实质作用。
笔者认为,《指引》新规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不分红是违约行为

   现在中国居民许多都持有基金,基金公司是收人费用、代人理财,理应按照约定,努力去保值增值,并合理分红。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少基金公司虽然获得了高额盈利,却拒绝给买基金的投资者分红。

   笔者发现,违约不分红现象的基金不在少数,据统计显示,至少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而2008年基金年报显示,这16只基金2008年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已经把总额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完全抹掉。同时,还有9只基金净值跌破1元,投资者面临亏本赎回的危险。由于以往相关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细致分红条件与要求,因此许多基金公司以亏损为由不进行以往累积收益的分红就成为不分红的挡箭牌。针对此情况4月1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给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并明确基金分红须在财务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对比以往《基金法》及相关契约,笔者发现此次《指引》具有四个较为明显的变化,即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分配比例;限定分红时间;确定分红条件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等易生歧义的条款。这些变化可谓是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基金公司、基金持有人在充分信息条件下的契约公平。

   新《指引》有利于基金契约完善

   笔者认为,有利润不分红,不符合原来基金立法的原有宗旨。根据利润的情况,制定相应分红的合理的比例,把这个问题细化、量化非常关键。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起伏带来相关基金公司收益与亏损,其并不能成为不分红的理由。基金分红不仅能够体现一家基金的成长性和投资管理、运作水平,另一方面也是衡量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标尺。新《指引》从四个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今后新基金契约的完善。而对于以往出现的问题,引导和消除基金分红的条款上漏洞,加强监管非常必要。从此次《指引》出台来看,指引更多地是规范一种行为,让大家处于信息更为平等的一个地步。比如按照《指引》的要求,基金分红的下限,以及分红的次数,都是投资者可以确定的,这与以往有着较大的进步。总体来看,基金不分红现象将随着新规的出台和完善而出现转机,这对于中国众多的基金持有人而言应该是有利的,更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规范、及时、公平将是衡量未来基金分红的标尺,也是衡量基金公司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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