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可举报 重奖不封顶
田享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修订并公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时隔13年的修订的最大特点是全面引入网络举报,拓宽举报渠道。同时,《规定》强化了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与责任,还明确了对有贡献的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在1996年《规定》的基础上,除了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新规定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特别增加了“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希贵看来,这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以往的查案线索由当面走访举报是少数,多数是书信举报,而其中又常为匿名举报,联系都不方便。而网络的便捷是毋庸置疑的,这样做方便群众举报,同时也方便检察机关与举报人联系,尤其是需要补充举报材料时。”
为了鼓励群众参与举报,《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比如规定,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这些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强化了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反馈责任等。比如,规定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
《规定》还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最高检还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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