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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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银监会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意见稿答疑:
大家好!
银监会此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适时颁布实施,并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现在,我将起草《试点办法》的背景和相关问题向大家作个介绍。
一、《试点办法》的起草背景
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办法》。起草过程中,《试点办法》在银监会的法规部门和各监管部门,以及各银监局内进行了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二、国际消费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多数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和专业化运作,通过提供灵活的信贷产品、广泛的地区覆盖和快速的市场进入等金融服务,建立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而进行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较为完善的客户历史信用信息的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通常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由于该类机构业务模式有别于银行,且不吸收存款,因此对其监管要求也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三、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我国是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的国家,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2007年我国的人均GDP已达到2456美元,而最终消费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据了解,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渡依赖,有利于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是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较少,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借贷消费的观念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此,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之一。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细分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拟实施的监管框架
我会在收集、研究国际上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出资人资格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业务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有关监管指标。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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