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发布指导意见要求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六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是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指导意见》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三是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指导意见》鼓励林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等投资林业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大对林业发展信贷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
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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