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创新在农村金融领域推进得可谓“如火如荼”,而作为最早,也是最具示范性的林权抵押贷款,再次获得政策上的配套支持。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指导意见》就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贷款期限、利率等问题,对银行信贷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对新一轮的政策配套做出了规划。
林木资源固定在林地上,虽然产业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回报,但后期收益稳定,因此较适合成为信贷抵押品。目前,在全国各主要林区,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不广泛,主要集中在国开行、农发行、农行和农信社。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家银行应积极开办各类林业贷款业务;强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组建该类机构;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以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在林区展开合作。
通常银行对林农和林企贷款期限分别为1年和不超过5年,《指导意见》合理延长了贷款期限。根据林业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等,银行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
而利率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而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
政策环境的配套方面,中央五部门此次也给出了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表示,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信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提供流动性支持。
《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参股担保公司。
林业贷款的考核则适用银监会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也按照财政部有关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制度配套,《指导意见》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合法。同时,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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