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手为林业发展提供金融后盾。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未来将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并在各地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来自国家林业局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初,福建、江西、浙江、辽宁、云南、海南等省相继开展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试点,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贷款100多亿元。
林业信贷发力
一直以来,“担保难、抵押难”是造成林农贷款难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林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巨大自然灾害风险,也是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难于获取贷款等融资支持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
《意见》明确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
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农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林业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在贷款利率方面,《意见》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
鼓励保险创新
有关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
据统计,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09万元。
《意见》指出,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
同时,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研究员刘金龙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指出,要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落实到位,关键是要建立森林保险,将林权抵押和森林保险联系起来,构成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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