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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兑现招股说明书承诺必须受罚

2009年06月04日05: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虽然《征求意见稿》在新股发行的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我们还可走得更远一些。投资者一听到重启IPO就胆战心惊的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一些公司拟发行股票时,大张旗鼓宣传新项目市场前景如何广阔,并信誓旦旦承诺项目建成后将以如何丰厚的收益回报投资者,而一旦股票真上市了,别说预期中的收益,甚至连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项目也不曾按计划开工,募集资金还躺在银行里。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新股发行制度中增加这样的内容:一、除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系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外,凡不能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计划时间将募集资金项目建成而又无切实可行的新项目替代的,一律视为违约行为,必须由上市公司发起人和保荐人向投资者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向监管部门缴纳罚款,同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二、凡因高管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股价下跌时,发行新股的公司董、监事会成员均须为各自的失察行为承担责任,动用自有资金按一定比例回购股票实施护盘,该部分股票应交证券交易所统一锁定,在相关情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前禁止兑现。(陆向东)
(责任编辑:苏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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