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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 亟待特许经营立法护航

2009年06月04日03: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吸引和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是各地政府当前扩大内需中最急迫的事之一。

  “近日又有山东、福建等省份出台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的政策。”长期致力于公用事业改革研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对本报表示。
各地纷纷推出鼓励民资投资的办法,但是往往缺乏实质性的鼓励措施。由于缺乏特许经营法,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面临一系列难题。

  “其实,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除了给出一些具体优惠政策外,重要的是给予民间资本特许经营权利的保护。”徐宗威对记者说,无论是传统的市政领域,还是这次国务院体制改革意见中提出的能源、铁路等垄断性行业。民间资本介入公共事业投资,其投资的形式一般都是特许经营的模式。讨论了很多年的特许经营立法的问题又再度引起关注。

  目前,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投资还面临很多不对等的“待遇”,而这些难以对民间资本实行的普遍优惠政策,则成了制约特许经营发展的瓶颈。如果不通过立法来打破这些瓶颈,则无论开放多少有吸引力的领域,民间资本也不敢大规模进入。

  徐宗威强调,公用事业以特许经营的模式转让给民营企业后,仍旧按照一个微利行业进行经营,但是目前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体制的优惠。按照税法等法律的要求,不能对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运营公司以减免所得税等优惠,这些企业也就很难生存,这些开放的行业也就很难吸引民营企业踊跃投资。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樊彩跃日前也指出,公共服务领域进入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空间收窄。

  在当前市场普遍供大于求的格局下,传统投资领域回报率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市场没有新的利润增长点,社会自发性投资的意愿下降,这是当前民间投资难以启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基础设施(如铁路)、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进入壁垒过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空间明显收窄。

  徐宗威认为推进特许经营立法非常必要。特许经营法不仅从法律上界定了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产品投资的权利和义务,还将规定公共品的价格计算办法,经营模式等系列问题。

  “在特许经营法的规范下,公共产品价格转让时将包括特许经营权价格、固定资产折旧、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等构成,不会再出现外资高溢价购买水务资产那样的争论了。”徐宗威在其最新出版的《公权市场》一书中总结说。

  徐表示,在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应该加快特许经营立法,加快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而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已经开始着手起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准备先行从固定资产投资角度扫清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障碍,而从整个公共产品的角度来说,一部较为完备的特许经营法亟待推出。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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