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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存折骗过银行系统取走存款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09年06月17日08: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刘艺明

  一名神秘男子以假的活期存折和正确的存折密码,轻轻松松骗过银行系统,提走存户48000元的存款。一审法院认定存户将密码泄露有一定的过错,判决银行与存户各负一半责任;峰回路转的是,佛山中院终审则认为关键在于银行系统有漏洞,判决银行应负全责。

  事发:

  神秘人以假存折取走存款

  2002年5月8日,林先生在本地某银行开立一本活期存折,存款凭密码支取。5年间,林先生的这本存折里积蓄了近十万元的存款。

  就在2007年11月19日当天,有一名神秘男子持存折到该银行南海某支行的柜台上提取了林先生存折户内48000元,林先生在事发两天后即同月21日到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存款被盗并即刻报警。

  从银行事后提供的录像资料来看,当天持存折到该支行的柜台上取款的人,并不是林先生,但却能输入正确的密码。林先生看过录像后,声称神秘男子所持的是一本假冒的存折。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林先生在2008年8月26日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支行立即向其赔付4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神秘人所持存折是真是假?这一开始就成为双方争论的核心。据该支行提供的证据来看,林某曾多次委托他人使用存折及密码到银行办理业务,这个神秘人若不是林先生认识的又怎么会有密码以及存折?

  林先生则表示,在录像资料当中取款人所持的存折翻开第一页即打印取款,而林先生的存折关于2007年11月14日之后的资料信息均打印在第六页之后,由此可见,神秘人手中的存折的确是假的。该支行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林先生所持的存折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法院最终为此争议作了定论。法院指出,林先生提供的存折为原件,该存折上还记载了若干笔交易记录,该支行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以否定该存折的真实性,因此可认定林先生持有的存折是该银行核发的真实、唯一的存折。

  上诉:密码泄露存户应否负责任?

  不久,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要支取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持有真实的存折及正确的密码。假存折取走存款,可见银行的识别系统在鉴别存折真伪方面存在缺陷;另外,根据该银行总部的有关解释,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密码是由客户本人通过专用的密码键盘输入,柜面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终端看到客户所输入的密码,因此对于密码泄露的事实,该支行并不负有过错,该责任应由林某自行承担。

  顺德法院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被盗取损失的50%即24000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过程中,他如此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案件的关键不应是储户是否保管好密码的问题,而应是该银行识别系统不能识别假存折的问题。产生的责任应全部由该支行承担,不应由我来分担。”

  此外,该支行也提出上诉,他们称一审法院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系统存在疏漏或错误。

  终审:银行系统存漏洞应负全责!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判决该支行赔偿林先生全数的损失共计48000元。

  昨天,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终审判决的理由。法官指出,银行未能履行严格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关键在于密码的问题上。

  该支行认为,林先生可能泄露了存折账户信息及密码,导致涉案存款被支取的责任在林先生。不过对此主张,该支行应负举证责任。该支行无证据证实取款人从林某处取得存折账户密码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且不能仅因取款人掌握了账户密码以及林先生委托过他人持存折和密码到银行办理业务等事实,就推定林对账户密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法官表示,退一步说,假设林先生泄露了账户密码,但如果没有真实的存折,或者假存折不能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识别,取款人仅凭掌握的密码也无法成功支取存款。因此,根据我国现行银行体制,该损失应由作为储蓄存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该支行承担。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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