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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税局办公楼在建途中反悔 遭开发商千万索赔

2009年06月17日15: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国税局建楼中途反悔

  2004年1月9日某市国税局与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草签了一份办公楼建房协议,同年9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国税局的办公需要,为国税局设计、建造符合其功能要求的一座综合办公楼。
另外,双方对项目设计和审定程序、建筑质量、购房价款、付款方式、竣工期限、交付方式、产权登记、合同定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有约定。

  签约后,市国税局向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合同定金。在征得国税局的同意后,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清华大学土木工程设计院完成了国税局综合楼的设计,设计方案也取得了国税局的认可。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了国税局综合楼的建设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征地手续、建设开工许可等相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开工建设;如上前期费用和基建费用暂由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

  2005年初办公楼地下工程完成,此时市国税局局长易人,新局长发现新建的综合办公楼设计上没有存留业务发展的空间,几年后必将适应不了业务需求,届时再建办公楼将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一意见得到了局领导班子的一致认可。因此,市国税局于2005年3月25日向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工作函》:“要求停止施工,解除《商品房定购合同》,洽商善后事项等。”

  接到来函后,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坚决反对解除合同,几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天琴公司就此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税局履约。为此,国税局专程来京聘请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刘建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诉。

  无效合同观点获得支持

  天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求是: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损失947万元。

  刘建邦律师接受国税局委托后,调查、收集了大量涉案资料和证据,发现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竟然是一份无效合同!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刘律师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由于本案被告市国税局是国家的司税机关,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凡政府机关的大宗采购事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将该事项提交政府采购办按照法定程序统一对外办理。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应当清楚,却仍然直接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上述国家强制性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合同当属无效。故请合议庭对该《商品房定购合同》的无效性予以确定,并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求。”

  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5.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虽然依法支持了被告方关于涉案合同无效的观点,但国税局认为承付785.5万元的赔偿责任偏重,于是提起上诉。而刘建邦律师也注意到一个关键问题,他在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表述:“至2005年3月份,原告已将办公楼地下基础部分完成,并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停工,所以由于建设该大楼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他认为这显示了一审判决存在缺陷。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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