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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无变动

2009年06月18日16: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上海金融报

  编辑同志:前两天看到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公积金提取政策7月1日将作出重大调整,提取部分公积金的市民,账户内需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报道还说,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政策需待正式文件下发才能明确。

据说,不少广州市民已纷纷突击提取公积金。不知道上海近期有没有公积金政策的变动?

  上海读者陈成[调查]据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目前并无变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总经济师崔国盛介绍,上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按照上海现行的公积金政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上海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此外,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如果购买商品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在产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对于部分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还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上海并未对提取公积金时的账户余额作出规定,以上余额提取均可全额提取。

  另外,记者从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获悉,自2009年7月1日起,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将调整,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指出,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存基数。根据通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也随之确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另外,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此外,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记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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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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