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7月3日召开东星航空有限公司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日子越来越近,业内人士对东星航空破产案越发关注。这家知名民营航空公司到底是重整再生还是破产清算,在20日召开的“中国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记者了解到许多业内人士对此事的看法。
今日(6月24日,下同),记者又补充采访了多位知情人及破产法专家。专家们普遍认为,对于一家牌照极其难得的民营航空公司来说,利用其现有资源允许其重整,将会使各方债权人、职工等诸多方面实现利益最大化。
起因:东星航空被申请破产 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的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是中国第4家民营航空公司,主要经营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2008年下半年,东星航空被传资金链紧张;2009年初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合作谈判,后因双方管理理念、商业利益等难以达成一致导致谈判破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初发布公告称,该院已于3月30日立案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等6家境外飞机租赁公司申请东星航空破产一案,并定于2009年7月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消息传来,境内数家债权人闻风而动。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东星航空破产立案后,数家境内债权人之间进行了沟通,这其中包括东星航空的服务商如机场、中国航油等公司,大多数境内债权人倾向于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并愿意延缓还款期限,通过债转股、注入资金等方式切实推动东星航空的重整。
2009年4月8日,中国航油等债权人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申请。武汉中院认为:“鉴于东星航空的经营状况,破产管理人依法解除了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之间的飞机及发动机协议,通用公司已开始行使飞机及发动机的取回权。东星航空恢复正常经营已无可能,已经失去了重整的事实基础。”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通用公司一方债权人申请对东星航空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中国航油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无法律依据。”
于是,2009年6月12日,重整申请被武汉中院裁定驳回。而在此之前,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解除了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等6家公司的飞机租赁合同,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飞机,并发函给中国航油下属的油料公司请求提供航油并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飞机。
焦点之一:重整与清算何者更优 在20日召开的“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使得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企业更生法、挽救法。在金融危机背景情况下,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实现企业再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技术资源、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各方面实现共赢。对于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经济早日复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经济暂时出现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挽救困难企业。”
具体到东星航空,中国航油方面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东星航空已开通了包括武汉至深圳、广州、上海等热门干线的18条内地航线及武汉至香港、澳门的两条地区航线,每天大约48个航班。武汉天河机场每天大约有270次航班出、入港。破产申请前,东星航空在武汉市场的占有率是11%。若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东星航空完全可以从其他飞机租赁公司租来飞机。航空公司租赁飞机是业内常见的做法,比如海航就有很多飞机是租赁的。同时,通过战略投资者的注资,可能会使这个民营航空公司迎来再生。而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最为重要的资源就是其航线、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一旦破产清算,其航线、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随之灭失。
据了解,目前,东星航空累计应付
深圳机场起降费和地面服务费以及滞纳金等约531万元,拖欠武汉天河机场约6000万元,拖欠中国航油及旗下公司高达1.8亿元的油款。中国航油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一旦破产清算,这些拖欠款项很难被归还,这不仅会造成中国航油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东星航空4000多名职工权益更难以得到保护,并可能引发东星集团旗下其他企业的连锁破产。
焦点之二:申请重整有无法律依据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今日向记者表示,破产法归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多数债权人希望进行重整,并且愿意为此而努力,使各债权人利益最大可能得到保障,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
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在“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指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赋予债务人方面的重整申请权。只要债务人方面认为重整可能、可行、必要,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这体现了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挽救企业再生”的价值导向。这说明,债权人是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
具有丰富经验的破产法专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今日向本报记者分析说,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三层意思:即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常常相对立的情况下,给债务人一种赋权行为,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没有排除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的可能;同时反映了法律是倡导重整的。法律对于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再受理重整申请,并没有限制。相反法律规定,在申请重整和申请清算同时发生时,应受理破产重整,这同样说明法律是倡导重整的。
现为国际破产协会金砖四国委员会委员的尹正友说,破产法第二章“申请与受理”部分,可以视为破产法的总则。该法第七条明确,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因此也就是说,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
他同时向记者指出:“严格说来,管理人是无权直接决定解除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合同关系的。因为依照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权力,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项职权。而管理人对于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直接导致债务人无法继续营业了。”
东星航空破产大事记 2009年3月15日,因东星航空“无力偿还欠债,且内部管理薄弱”,应武汉市政府申请,民航局暂停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线航班经营许可,东星航空全面停飞。
3月30日,应境外飞机租赁公司通用公司等对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申请,武汉中院立案受理了东星航空破产清算。
4月7日,管理人解除了与通用公司等的飞机租赁合同,并同意通用公司等取回飞机。
4月8日,中国航油等向武汉中院提起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
5月7日,管理人向中国航油下属油料公司发出请求供油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飞机的函;
6月5日,中国航油向管理人发出异议函,对管理人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飞机的决定表示异议,认为管理人的决定违反破产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009年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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