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这是闭幕会会场。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后的统计法共分7章50条,分别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法律还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
官员回应"数字打架"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详细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为加大处罚力度严防官员"造假" 严惩数据"注水"
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详细
统计法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详细
统计法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详细
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详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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