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告大陆赴台投资许可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 孙 媛
本报讯 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昨日宣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30日起生效实施,同日起正式受理相关申请。
据悉,台湾当局设定了第一阶段开放投资的业别项目,包括制造业64项、服务业25项、公共建设11项。
目前金融业还未列入台湾开放大陆企业投资列表中,不过相关市场人员表示,随着内地企业陆续入台,金融企业入台迟早将提上日程,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入台也是迟早之事。
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邓振中表示,陆资来台投资有助于增加台湾产业资金,活络台湾金融市场,扩大两岸产业合作的领域,通过两岸双向投资,结合彼此优势,共同开拓大陆及国际市场。此外,开放陆资来台也可让国际投资人对台湾市场更具信心。
为配合陆资来台投资,台当局“金管会”也研究出台相关融资配套。据悉,陆资购买不动产可以融资,并按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办理,修正草案赋予大陆地区人士赴台购买不动产可以融资,但未拥有居留证的大陆人士申请贷款以不动产抵押为限;拥有居留证者,可以比照一般台湾民众办理贷款融资。
台经济主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委员会对陆资来台投资申请的审核时程约在1个月内。
记者还了解到,大陆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将被视为陆资;大陆企业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的,将被视为直接投资。二者都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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