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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 ST梅雁再递上诉状

2009年07月02日06: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作者:肖 柳

    本报讯 ST梅雁(600868)与深圳吉富创业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案似乎尚未结束。ST梅雁今日公告称,公司已于2009年7月1日向广东省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ST梅雁与吉富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由来已久。ST梅雁于2008年5月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深圳吉富于2004年签订并已履行的将梅雁水电持有的广发证券8.4%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吉富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将该部分股份退还ST梅雁。

  今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就ST梅雁与吉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已收齐股份转让款,有关后续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也已经确认,监管部门并无异议,而且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的合同;并且,法院查明,ST梅雁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曾予以公告,在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也对股份转让予以确认。法院认为,ST梅雁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据媒体报道,判决当日,ST梅雁的代理律师就表达了对判决的“极端不服”,表示将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代理律师称,当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ST梅雁所收到的1000万元定金是由广发证券代付的,而当时深圳吉富并未成立,并要求法院查明目前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高金公司、水牛公司、信宏公司和宜华公司等4家公司,是否实际上是为深圳吉富代持。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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