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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实行新规 普通门诊全员覆盖

2009年07月03日07: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林硕

  广州医保实行新规 普通门诊全员覆盖

 

  从7月1日起,调整后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调整后,广州市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将实现“全员覆盖”,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医保缴费方法等也都进行了调整。

  普通门诊待遇惠及41.7万人

  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玉华介绍,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8年6月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5月31日,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65万人,统筹基金总体支付率达40%以上,广大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经过一年的实施,市民看病的习惯也有了显著的变化,到社区看病的比例明显增加,由之前的5%—6%,增加到如今的20%多。在新的社保年度到来之前,165万参保人中已经有80%完成了新一年度的参保手续。但经过一年的实践发现,试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并不适应广大居民参保和就医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新标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7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根据调整后的规定,非从业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有所增加。在2008年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老年居民已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城镇居民中的非从业参保人员从7月1日起,也可享受与老年居民同等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参保人数达41.7万人,实现了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的“全员覆盖”。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由每人80元/年提高到100元/年,个人缴费则不变。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及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五项惠民政策即日实施

  7月1日,是新的社保年度开始的第一天,共有惠及全体参保人的五项社保新政正式实施,范围涵盖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四大险种。五项政策具体如下:

  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对已参加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再加发基本养老金10元。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3.3亿元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帮扶困难失业人员。

  为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抵御支付风险,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正式实施市级统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总计270万人次纳入“大广州”社保体系。

  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提高财政补助、医保待遇水平,简化参保流程。

  大中专学校统筹使用“门诊专项资金”

  新规定特别针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就医特点,开创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新模式。

  新办法规定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40元/年的标准,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将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70%,不得低于90%。其他的医疗待遇还是和之前一样,可以享受住院等各项待遇。

  郑玉华介绍,之前的办法规定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需要在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过一年试行,在学校现行体制、编制和经费条件下,绝大多数学校强烈反对在新年度继续按照现行经办模式操作。

  因此,新办法调整为,从2009年9月1日起,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由所在托幼机构及学校调整为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转到本市任意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既实现了便民的“家门口”服务,又有利于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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