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规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国资委今天连发三文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这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证券发行行为不断增多,并出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创新品种。国资委对此尚没有相关制度予以监管,致使国有股东的相关行为缺乏必要的政策指导,容易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问题。
在这三个文件中,《若干意见》相对原则,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并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国资委还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包括现金分红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回报投资者。
在有关重组的通知中,今后,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国资委将进行预审核。
此前,国资委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国资委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的还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亏损资产,对国有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对该资产重组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东为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这些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由自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国资委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因种种原因行使否决权,则意味着不仅否决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而且否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事项,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则更大,因此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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