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最近成了国际热点话题,个别国家商议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也有国际组织提出将“碳关税”归入国际贸易规则。热衷于此的人表示,这样将通过贸易方式制约碳排放。今年6月在德国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个别发达国家代表提议征收所谓的“碳关税”,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旭认为,“碳关税”尽管目前在国际上还只是一种提议,没有具体实施,但实际上是一些发达国家在气候谈判上老思维的“新包装”,须认清其实质。刘旭说,“碳关税”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在排放总量上坚持“国别统计”的做法,这是旧的不合理做法的新包装,是贸易保护主义歧视性做法的新手段。
“碳关税”的提法似乎名正言顺,其实潜藏很大的问题。其一,“碳关税”同《京都议定书》基本原则相悖。比如《京都议定书》主张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而“碳关税”试图设置的标准,只讲“共同”,无视“区别”,向发展中国家施加不切实际的压力。其二,“碳关税”事实上为一些国家设置了贸易壁垒,不但同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规则相冲突,也无益于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因此有观点认为,“碳关税”是披着环境保护华丽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全球各国正努力推动将于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坚持既定原则的同时,还要历史地、现实地寻求应对之道,切实关照各国发展的实际。比如,一些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较高,但相当部分是保障民生的生存排放和国际制造业的转移排放,将“碳关税”强加给这些国家,显然不公平、不合情理。对发达国家而言,不但要承担应有的责任,还应在环保技术和资金的交流和援助方面多做努力。这比推卸责任、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压力,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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