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被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其弟董德伟及同窗赵书亚被判内幕交易罪,“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在历时三年的纷扰后尘埃落定。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最终仅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幕交易罪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细节,在法院宣判结束后,浸淫证券市场多年的董正青当庭表示,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作为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会尊重法院的裁定。
此言一出,市场哗然,称董生性高傲者有之,质疑此案判定仍有瑕疵者有之。
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事件过程中,董正青、其弟董德伟、其同窗赵书亚究竟做了什么?而司法机构对这位“券业大佬”,又是如何辗转调查、取证、判决?本报记者由此展开调查,试图还原真相。
内幕信息形成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逐步理清了“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事情源于2006年1月12日,广发证券的公司年终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把公司上市作为公司2006年度的主要任务。
之后的2月27日,广发证券召开公司大股东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的座谈会,确定公司准备借壳上市,该项工作由时任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据接近广发证券人士介绍,当时广发证券相关领导曾开会讨论过广发上市的三种思路,一是IPO;二是新设合并上市;三是借壳上市。
但董正青提出,公司历史上有账外经营行为和2003年亏损,IPO上市存在困难。由于这些硬伤,公司上市方式只能选择借壳。
之后的3月31日,相关公司高管人员召开会议讨论广发证券上市准备工作,确定广发证券只能通过买壳上市。
2006年4月17日,董正青召集广发证券部分高管人员开会,研究讨论公司借壳上市问题,并提出了借壳的几个原则性要求,会议记录显示“1.必须是净壳;2.迁址;3.摊薄10%,3个亿总股本;4.可靠。迁址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也就是这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中首次出现了“延边公路”的字样,初步确定延边公路作为备选壳之一。
两天后的4月19日,董正青又在一次会议上提到“现在看来找壳比较困难,6月30日之前定下壳”。
2006年4月底,广发证券并购部开始寻找由广发证券股东控股的壳。
同年5月6日左右,董正青再次召集公司相关人员讨论找壳情况,并让并购部尽快准备向大股东汇报的内容。
之后,并购部写出《目标公司建议》,将延边公路正式作为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备选六个壳之一,并在5月8日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会议上正式向公司提出。
2006年5月10日,并购部再次用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这两个公司为壳完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为本案内幕信息,而2006年5月10日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实际上,在广发酝酿借壳这一过程中,董德伟一直在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法院判决书显示,董正青根据延边公路的股东结构和流通股总数计算出,只要买入1400万股延边公路股票就可以通过流通股东的表决,足以帮助支持延边公路的股改。于是要求其弟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00万股。
一个星期后,董正青在获知董德伟还没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的情况下,又要求董德伟抓紧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公安机关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2006年2月23日起,董德伟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开始买入延边公路股票,2月份买入252129股,3月份买入3905050股,4月份买入9788057股。其中,4月6日持股比例超过5%;4月17日持股比例超过10%。至5月10日,达到持股最高峰值14573888股,占流通股比重达15.639%。
之后,董正青告知董德伟“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有可能选中延边公路这个壳,你在买入延边公路股票时要注意安全”,明确要求董德伟不要用自己的名字账户买入。
而至同年5月底,由于广发证券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为避免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事情被查,董正青要求董德伟卖掉延边公路股票。
也就是从2006年5月10日起,董德伟开始通过多次倒仓进行大量减仓,至6月1日延边公路停牌前,持股数量减为3088908股,持股比例为3.314%。复牌后于10月16日至18日全部卖出。董德伟在2006年间交易延边公路股票的账面盈利为5000多万元。
2006年6月2日下午,董正青和广发证券大股东之一的
辽宁成大相关领导向证监会汇报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方案。
同年6月5日,
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停牌,并同时发布关于与广发证券就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事宜进行协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为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专业”的假供词
实际上,董正青作为证券业界的“大佬”级人物,其在应对公安人员时充分显示出了其“专业性”。
“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时,董正青已经和董德伟、赵书亚拟好了一套看起来很"专业"的假供词。”一位接近公安机关专案组的人士说,该套假供词的核心是证明董德伟用来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资金账户与其无关。
在公安机关认定董德伟内幕交易的账户中,约20个左右涉及资金4500万元成为董德伟、董正青、赵书亚三人“演戏”的脚本。
一个应该交代的背景是,赵书亚、董德伟的社会身份分别是湖北省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根据董德伟等人的说法,2006年2月,湖北中医学校准备建校园南边的学生公寓,因资金紧张,赵书亚向董德伟借钱,董答应了,原因一是关系好,二是董很了解这个项目,知道还款有保证。
“向董德伟借了4500万元,借到11月份,利率大致6%,双方签了协议,时间是2006年3月左右;4500万元借款分三笔,一笔是现金350万元,另外两笔是按要求打到账户上,一个是国信或中信账户,一个是银证通账户。”这是赵书亚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的表述。
根据他的说法,原定2006年春节后下达开工通知书未如期下达,但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包括这笔钱也准备好了,中间看行情不错,就委托他人操作股票。一共赚了3000多万,操作结束后提回7500万元,大部分都是现金,分几次还董德伟本息共4800万元,均为现金,至2006年11月初前后还清,还钱给董无详细记录。
对于如此高的收益却未与董德伟分成的原因,赵书亚称,1998、1999年自己曾借钱给董德伟七八百万元做一级半市场,他赚了很多钱,只给了自己一些利息,也并未分成给自己。
当然,董德伟的说法如出一辙,二人还提供了“证据材料”——贷款协议。
该协议显示,赵书亚向董德伟借入4500万元用于湖北中医学院黄家湖新校区后勤第二期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该资金投入后,担保人中安实业即可以该项目的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优先偿还董德伟本息;如不能归还,董可以收回该项目的经营权,也可以商谈入股湖北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协议签署于2006年3月15日。
同时,赵书亚提供的日期为2006年3月15日的《借据》显示,赵书亚指示董德伟将资金转入
招商银行相关账户。
而公安人员获取的招商银行查询资料显示,其中两账户开立于2006年4月20日、2006年5月15日,均晚于该借据的日期。显然,借据是假的。
但做假也要做到底。赵、董二人还提供了中安实业签章的《收据》:分别于2006年3月17日、4月5日、4月20日、5月15日收到董现金350万元、转来资金1500万元、1800万元和1150万元。赵书亚提供的收条显示,2006年11月16日董德伟收到赵书亚还款本息4800万元。
尽管赵书亚一再对公安人员表示,其委托他人买卖股票与董德伟无关,但专案组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2月23日至5月10日的28个交易日中,董德伟自己控制的7户和赵书亚实际控制的23个账户有7个交易日同时有交易,且网上交易委托的IP地址相同。
就在2006年5月11日延边公路发布澄清公告之时,当日13:24至13:56“董7户”委托卖出,成交37.53万股延边公路;11:14至14:13“赵23户”委托卖出,成交33.79万股。与前述交易一致,两组账户网上交易委托的IP地址相同。
颇具戏剧性的一幕是,2007年6月12日,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即“失踪”的董德伟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投案,但没“自首”。
“他以为自己已经编好了全套的说法,没有破绽,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清楚问题就可以走了。”一位接近公安机关专案组的人士说。
董德伟向公安机关辩解称,其从2004年开始一直关注延边公路股票,其买卖该股票是基于技术分析和交易习惯;其向证监会稽查部门作伪证,是为了逃避证监会处罚其超比例持仓;而赵书亚用于炒股的4500万元,是向他借的,并有全套书面证据。
结果是,董德伟来了就没能走了。2007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
据法院后来采信的赵书亚对公安机关的说法,2006年9月份,董正青打电话称证监会正在调查他们两兄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涉嫌内幕交易的事,要求其帮助董德伟,一起作伪证,承认相关账户名下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的资金是其向董德伟所借。
未认定董正青内幕交易
相隔十天,董正青于2007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董正青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董德伟、赵书亚,并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实际上,公安机关取得的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广发证券确定要在2006年完成上市工作后,董正青不仅提出采取借壳上市方式,还全面主持和参与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而且制订了选壳具体要求和标准。这就为法院认定董正青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庭审时,董正青及其辩护人却称,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一事中,主导人或决策人并非董正青,而是广发证券的大股东。同时董正青没有任何买卖股票的行为,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是基于其分析判断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不具有关联性。据此证明董正青未泄露内幕信息,也未实施内幕交易。
而在2007年6月1日,董正青向广发证券辞职,其自己提出的原因是“作为公司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公司上市工作未获得监管部门最后批准。
与此同时,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为支持延边公路股改,其在2006年2月起已经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比如在2006年5月中旬,其告知董德伟,广发证券有可能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要求董德伟继续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并提醒董德伟操作时“要注意,不要引起股价波动和证监会注意”。
2006年5月下旬,董正青知道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基本确定后,为免被调查,要求董德伟立即卖出该股票。
此外,赵书亚也对公安机关明确指证,董正青承认曾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也印证了董正青建议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的事实。
当然,赵协助董氏兄弟作伪证,除了交情好外,还因为其也从董正青泄露的内幕信息中得到了好处。
2006年5月11日,深交所公告澄清网上传的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当天,董正青将“延边公路和辽宁时代都是广发借壳上市的备选壳重点,延边公路的可操作性强,借壳上市快,广发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可能性要大,辽宁时代的可操作性小,广发借壳辽宁时代上市可能性较小”这一信息告诉赵书亚。
之后,赵据此买入延边公路。
董正青的“蹊跷”行为发生在同年10月份,在证监会介入调查后,董正青要求并购部总经理将讨论选壳延边公路的时间尽量往后推,定在5月中下旬,但遭到了大股东董事长的坚决反对,并称选定延边公路作为备选壳之一的时间应是2006年4月17日。
另一件事是,在证监会官员质疑董正青坚持使用借壳方式上市,而且一人决定借壳公司,提出要核查此事,同时深交所已查到其弟董德伟购买延边公路股票之后,董正青立即提出改用IPO方式上市,或者换壳“石炼化”上市,同样遭到股东否决。
与此同时,董正青要求董德伟将延边公路股票全部卖掉,并立即提现。后者即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超过1亿元的资金全部提现。
“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董正青、董德伟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前述接近专案组的人士分析。
实际上,赵书亚曾明确指证董德伟要求其协助作伪证的真实意图,就是应付证监会调查其与董正青内幕交易行为,而不是因为超比例持仓的违规问题。
至此,法院确认,董正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而董德伟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股票。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从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的董正青涉嫌犯内幕交易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个罪名下的两个子项,此罪名的行为列有三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法院具体时可以将两项罪名分开认定,也可以联合认定,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符合一种,还是两者兼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分析说。
显然,董正青未直接买卖股票,但泄露了内幕信息,而检察机关也未能出示足够证据表明其进行了交易。在宋一欣律师看来,法院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罪罪名适当。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董正青具有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在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内幕交易罪的行为加了一种,即“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也就是说,董正青躲过了“半劫”。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因此,法院审理该案时仍适用《刑法修正案(六)》。
赵书亚内幕交易
本案的另一重要人物是赵书亚,与董正青是大学同学。其除了为董德伟作伪证之外,真正涉案的问题是涉嫌内幕交易。于2007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刑事拘留。
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在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期间,赵书亚数次打电话给时任广发证券公司总裁的董正青,求证核实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情况。
2006年5月11日,深交所公告澄清网上传的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按常理,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被告人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
原来,该日董正青将“延边公路和辽宁时代都是广发借壳上市的备选壳重点,延边公路的可操作性强,借壳上市快,广发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可能性要大,辽宁时代的可操作性小,广发借壳辽宁时代上市可能性较小”上述信息告诉赵书亚。
随后,赵书亚筹集资金210多万元,用其妻子黄祥婷的账户分别在2006年5月12日和5月15日,买入延边公路股票342000股和93000股;通过黄祥松(赵妻弟)的账户在2006年5月24日买入59500股。
证监会稽查部门的调查显示,赵书亚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期间,通过其控制的黄祥婷和黄祥松股东账户累计买入延边公路股票498100股,买入金额2427877元人民币;累计卖出延边公路股票294968股,卖出金额1824953元人民币,账面盈利1017308.6元人民币。
而在对公安机关人员承认从董正青获知内幕信息后才买入股票后,赵书亚在庭审时又否认了上述说法,辩称其在网上看到2006年5月10日的借壳传闻、5月11日延边公路的澄清公告以后,基于经验和技术分析才决定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并无获取内幕信息。
“赵书亚的特点就是反复,今天说这个情况,明天就否认了,所以庭审时有辩护人提出相关当事人的口供不一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法院最终还是从其口供中找到了完整的证据链。”前述接近公安机关人士说。
赵书亚的辩护人提出,赵是根据市场分析人士所写的网络文章进行股票买卖的,而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信息已经被媒体公开并得到市场的确认,赵书亚获取的信息与市场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一致,该信息不符合内幕信息隐蔽性的特点。
法院未采纳此说法。原因是根据相关法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过、可供投资人查阅的信息,即经过合法途径公开的信息,其性质才算“公开”。在此期间,部分媒体出现的分析文章及市场出现的相关传闻均不属于内幕信息。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因此,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媒体所载的分析文章或市场传闻只是一种分析预测,不论其是否准确,也无法改变其只是一种预测的性质,其所得出的结论不属于内幕信息,更不能认为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中间的一个细节体现了赵书亚“反复”的性格特点。其买入前述延边公路股票后,由于该股票走势不明确,向上突破不坚决,其心里不踏实,于是在5.70元附近价位大量卖出该股。直至6月5日停牌前三天,该股走势突然强劲,其没有抛售剩余的14万股。
实际上,赵的此次操作是亏损的。这也被其在庭审时用来证明其不是内幕交易。
法庭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赵书亚从董正青处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股票,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而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定罪。
延边公路股票停牌后,赵致电董正青询问何时复牌,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机会大不大。董称成功几率很大,但不清楚何时复牌。
至2006年10月股票复牌后,赵在11元左右价位将所持有的延边公路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10万元左右。
其中,公诉机关称“黄祥松”账户是被告人赵书亚所控制,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事实。因此在计算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股数和金额时相应扣除黄祥松账户的数额。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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