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资源税改革或是势在必行,在这场事关各方利益的“税改”进程中,厘清此项税收的使用权属、明确“二次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当务之急。
因经济危机而暂时搁置的资源税扩大征缴范围、提高征税比例的事,很可能要择机实施了。
昨日出版的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周刊》独家刊发了《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全国人大》的长篇报道。拿该报道所披露信源的来源作分析,这应当是有关部门与媒体联手,为此项“税改”造势所采取的系列步骤的最新一环。此前的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随后的6月17日,财政部召开“‘两会’资源税改革提案办理座谈会”,副部长王军称“资源税改革系今年重点办理提案”。
有关部门借助媒体为“税改”造势,诸多矿山企业及利益关联方同样抱团联络媒体表达相反意见。围绕征缴范围大与小,征缴比例高与低,两大利益主体为争取舆论而开打的口水战包括“联名上书”等已呈白热化态势。
开征资源税系国际惯例,1984年起,国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在开采环节先行征缴资源税,本身就属与国际接轨之尝试。时至今日,随宏观经济企稳态势渐趋清晰,深化此项“税改”的时间窗口正在打开。
然而,深化此项“税改”并非只限于时机选择问题,也不单单是范围大小、征缴比例高低,以及继续“从量计征”还是改由“从价计征”,而是此项“税改”所增加的蛋糕归谁分食?这既是国家开征资源税25年来始终未曾明确之处,也系深化此项“税改”造福民生的正当性所倚。唯有如此,并有一套监督此项税收用于民生的制度保障,深化此项“税改”才有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矿山资源一般分布于山区,开矿造成植被、山脉等一系列破坏,还造成粉尘、有害气体污染,堆积成山的尾矿沙及矿碴吞食掉大量农田。所有这一切负面影响虽不可避免,却可通过征缴资源税作为生态修复的巨额补偿投资。这就是百多年前,国外开征资源税最主要的政策目的。
矿山资源所在地通常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甚至原本就属贫困地区。矿山资源虽归国家所有,但资源所在地的贫困民众理当享有一定比例的开采“开矿红利”。这既是构建“和谐矿区”的政策推手,也是解决矿区周边民众“守着金山银山讨饭”(不得不长期依赖中央财政充其量只具有雪中送炭价值、至多维持矿区周边贫困人口“低饱”的转移支付)的根本性举措之一。还有,国内矿山资源和油气资源,长期遭受矿(田)周边民众偷、盗、抢以及滥采滥挖,虽经公安部门反复打击而久治不愈,近几年则屡屡演变成“群体事件”,若追其病根还在于没有把“开矿红利”适当分给周边民众享有。所以,解决矿区周边民众“生计补偿资金”的来源,是国外开征资源税的又一政策初衷。
有鉴于此,多数国家的资源税往往系中央税,或者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掌握了此项财(税)权,方可在全国范围内作统筹兼顾的“二次分配”。
反观我国,开征资源税25年整,始终未曾建立刚性制度约束,将这块大蛋糕作适当分切,用于对矿区周边民众的直接利益补偿。不仅如此,甚至生态补偿都没有真正落实。更不可理喻的是,我国的资源税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地方税,虽说政策设计时对地方政府负责实施矿区生态恢复有所要求,但从来没有被地方当正经事对待,中央政府、地方人大也未认真监督过。结果导致地方政府买车、盖楼、吃喝,出国有钱,生态治理没钱,无不把生态包袱留给继任者和中央政府,留给子孙后代。观整个中国,但凡已进入资源枯竭期的矿区包括城市,每每呈现为满目疮痍凋弊败落状态。
现状已很无奈,此项“税改”仍令人遗憾——它迄今未明确限定资源税最本质的用途。倘若不改变此项税收的使用权属、明确“二次分配”的主要对象,并建立严厉的监督和问责,一旦资源税征缴对象扩大,征缴比例提高,非但不能起到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目标,反倒刺激地方政府“有肥水快流”的强烈欲望,使国内残存的那点矿山资源遭受更大规模和强度的掠夺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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