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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拟出台《办法》创新医患纠纷处理途径

2009年07月14日06: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近年来,我市不时有医患纠纷发生,由于缺乏行之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和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立法,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市目前正着手从提高医患纠纷的解决速度和效率上入手,酝酿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医患纠纷。


  立法背景:

  医患纠纷呈现三现象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经成为我市多发性社会矛盾纠纷之一,呈现出对抗性强、难以调处、人身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突出表现为三大现象:

  现象一:医患纠纷数量惊人。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两年几乎每天都有医患纠纷发生,有时一天发生几起甚至十几起。2006年我市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纠纷151宗,2007年215宗,去年上升为324宗,如果从信访数量看,从2006年开始每年信访量都超过1000宗,在信访总量中数字惊人。

  现象二:群体事件逐年增多。医患纠纷往往涉及到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纠纷事件突发性强、对抗比较激烈,容易引起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不够理性,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甚至开出“天价”,强索强要,相关医务人员经常受到辱骂甚至殴打,在心理上也承受了巨大压力甚至蒙上阴影,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不利于医生在日后工作中正常履行职责。

  现象三:专职“医闹”成新“职业”。由于存在大量医患纠纷,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批专门以此牟利的群体——“医闹”。其中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活跃在各大医院,一旦纠纷发生他们往往第一时间介入,煽动患者家属委托他们代为处理,而“医闹”的处理方式就是召集大批人集体围攻医院,有的甚至打砸医院、威胁医生人身安全,通过非理性方式强迫医院满足赔偿要求,从中牟利。

  据了解,目前我国仍缺乏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立法,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根据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实际操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互相缺乏信任,对于信息的掌握又严重不对等,很难真正很好地解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同样由于患者对其公正性的顾虑而困难重重;诉讼解决看上去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但陷入时间长、成本高的诉讼程序中,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小的“包袱”,尤其患者家属更是“弱势”的一方。

  对医患家属来说,难以及时得到应有的合理赔偿;对医院而言,不胜其扰影响正常工作;对社会而言,不断升级的医患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安全,在喧喧嚷嚷的医疗纠纷中,除了“医闹”外恐怕没有真正的赢家。

  立法创新:

  设“医调室”免费调解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部门正在起草制定《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将着重解决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问题。其中最大的创新就是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医患纠纷处理工作中,要求全市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范围,各街道调解委员会在辖区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调解结果在双方接受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市政府还将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完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在医患双方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达成仲裁协议。

  赔偿保障:

  推行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为确保患者合法赔偿能够及时到位,《办法》草案中提出了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鼓励我市各大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参加该保险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不参加保险的由医疗机构及时进行赔偿。

  打击“医闹”:

  严重扰乱秩序追究刑责

  《办法》还对影响极为恶劣的“医闹”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益或干扰其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等目前常见的种种“医闹”手段,都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医疗机构如有不积极配合医疗纠纷处理、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等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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