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杨涵筱)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昨日市地税局发布公告,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新的规定不仅明确了3种不征税情形、税率为20%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税负。
以前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在的新规,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是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新政策可以扣除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与旧政策相比,受赠人在转让受赠房屋环节税负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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