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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间谍门”:专家建议涉外反商业贿赂立法先行

2009年07月15日09: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仅仅几天工夫,力拓“间谍门”风波似有燎原之势。

  先是力拓驻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名员工被拘,紧接着,首钢、宝钢、济钢甚至中国钢铁协会的有关人员,如“多米诺骨牌”般卷入其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靳高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力拓“间谍门”事件,实际上就是外资企业的驻华机构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取钢铁企业包括其下游企业的成本、利润、需求等商业秘密,从而严重侵害我国的经济安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认为,只有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平,使所有的公司包括外资企业都不敢行贿,即使以外国官员为贿赂对象也被禁止,市场公平竞争才可能得到完整的保护。

  跨国公司频登中国商贿榜

  IBM案、西门子案、沃尔玛案……再到如今的“力拓案”,近年来,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了中国商业贿赂的榜单。

  据南开大学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半数以上接受调查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商业贿赂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危害极大,更可怕的是,通过商业贿赂,这些外资企业掌握了我国的秘密。”靳高风说,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比如钢铁、能源等一些涉及国家命脉的行业,一旦被外企控制,国家安全就受到严重威胁。

  据介绍,目前,窃取国家秘密的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向大型企业的高管或者政府要员进行商业贿赂,如力拓“间谍门”案;一种是通过商业贿赂,提前获悉中国有关行业的情况、政策,进而影响国家对这个行业的立法、决策,如商务部郭京毅案。

  多头管理致打击涉外贿赂不力

  专家分析说,跨国公司屡屡在中国上演“行贿门”,与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涉外反商业贿赂法有关。

  据了解,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李希慧介绍说,我国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而没有明文规定涉外行贿罪。

  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按照现有刑法的规定,力拓"间谍门"一案我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之所以多年来,对涉外反商业贿赂一直打击不力,主要是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李希慧告诉记者,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这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存在着疏漏。

  此外,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保守国家秘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支柱性企业乃至相关行业的秘密如何界定。“这直接导致外资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法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时有恃无恐。”靳高风说。

  宜早制定涉外反商业贿赂法

  “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导致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李希慧建议,针对如何有效打击涉外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蔓延,有关部门应尽早制定一部专门的涉外反商业贿赂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当前,通过商业贿赂窃取国家秘密的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靳高风告诉记者,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在立法的过程中,能够明确界定支柱性企业乃至相关行业的有关秘密。

  靳高风同时建议,为切实把国家经济安全落到实处,可以考虑成立国家经济安全检查局。主要职责为对外资、外国商品的进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物流、军工、能源、电信等产业的外资投资和并购项目有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记者徐伟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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