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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

2009年07月16日20: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16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发文,对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同时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银监会印发的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重点从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在发卡营销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应实行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禁止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同时,要求银行建立发卡行为规范机制,对信用卡申请人履行必要的收费和风险告知义务,禁止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在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方面,银行应落实特约商户管理,强化信用卡欺诈、套现等风险的防范责任。针对涉嫌信用卡违规行为,鼓励银行实行负面名单制度,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推行信息共享。

  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银行应建立针对催收外包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选用标准。选用催收外包机构须经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批准。

  在投诉处理方面,银行应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强调理顺信用卡中心与银行其他部门的内部机制,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投诉客户的正当权益。

  《通知》还对信用卡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未经持卡人授权,在信用卡激活前,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对于信用卡发卡的适用对象,银监会明确,信用卡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而对于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特殊情况,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银监会要求,银行应于8月31日前按照《通知》整改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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