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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拟最高处罚款30万元

2009年07月24日10: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保监会22日全文公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将面临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上述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上述第八条至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8月5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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