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创业板IPO申请的行政许可大致要分三步:受理、审查、决定。相关条文如下:
受理——审查部门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
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于接收当日送转审查部门。(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四条)
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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