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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07月29日10: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晶华

  保险公司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险企分支机构准入门槛提高

  ■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发自北京

  随着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的临近,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

  保监会指出,此次修订是为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投资人有持续盈利能力

  与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此次《修订草案》有很大调整。《修订草案》新增的一条是筹建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修订草案》将保险公司筹备时间明确在1年,而不是以前的1年不成还可延后3个月;对于筹备期间主要投资人的变动,《修订草案》明确表示不得变更,而不是以前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此外,《修订草案》中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明确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总公司已经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需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省级分公司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的情形;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有能履行筹建职责的筹建负责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专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此次调整最主要的内容就在于对于分支机构的准入规定,相比以前更加严格,加强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也将基层的营销服务部纳入了分支机构管理系统,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除此之外,一些与新《保险法》不相适应的条款也已被取消。该人士称,由于经营规则在新《保险法》中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所以此次修订进行了简化。而像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等,保监会已出台了相关细则,且在新《保险法》中也有配套内容,因此在这一次的《修订草案》中没有强调。

  对营销服务部加强监管

  记者注意到,现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称,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而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但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下设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上述专业人士指出,此前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不规范,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此次修订的重点便是在于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

  据记者了解,2008年9月17日,保监会曾下发《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宗旨和职能作用已产生较大变化,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职能扩大化、层级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将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分支机构的批设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将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纳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一并规范,并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加强监管,明确各类机构的职能定位。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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