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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甭想再“欺负”经销商

2009年08月03日10: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刘芳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修订框架

  汽车企业甭想再“欺负”经销商

  本报讯(记者王刘芳)尽管不少汽车厂家宣称汽车经销商是自己的合作伙伴,但实际上,很多汽车经销商相比汽车厂家一直处于弱势,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近日召开的信息通气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透露,《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确立修订框架,汽车经销商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更多保障,其弱势地位也有望扭转。

  汽车厂家不得强迫经销商建4S店

  近年汽车厂家纷纷要求经销商建4S店,否则不给代理权。一座4S店占地少则数百平方米,多则数千平方米,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建店投入以千万元计,给经销商带来了很大压力。部分汽车厂家出于私利,往往在同一地区超前规划经销商数量,人为加剧了经销商的生存压力。据了解,4S店虽表面光鲜,但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只有三分之一盈利,另有三分之一亏损,三分之一在勉强维持。

  罗磊表示,4S店作为一种汽车销售模式确有优点,但我国汽车市场区域差异很大,在二三级城市或农村市场,要求经销商也建4S店是不现实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汽车厂家将不得强制规定经销商的经销模式,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己来决定如何做生意——他们可以建4S店,为追求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提供“一条龙”服务;也可以到汽车交易市场租块场地来经营,薄利多销;还能光明正大地开分店、发展二级经销商,开拓市场。

  汽车厂家不得向经销商收保证金

  此前,一些汽车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向经销商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保证金”就是其中之一。据业内人士介绍,除违约保证金、进货保证金之外,甚至经销商建店用哪种建筑材料、设备、办公设施等,部分汽车企业都要插一杠子,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强令经销商使用指定产品,否则没收保证金。

  根据新“办法”,汽车厂家将不能向经销商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

  万一汽车企业把新“办法”当成耳边风,有令不行怎么办?罗磊透露,新“办法”将建立行业监督机制,汽车企业和汽车经销商的行为都将有人监督。

  经销合同从一年一签变五年一签

  据介绍,为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控制,目前汽车企业给经销商的授权都是一年一签,经销商唯恐得罪了汽车厂家,来年拿不到授权砸了自己的饭碗,即便受到汽车企业的不公平对待,也会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据透露,修订后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汽车车企对经销商的首次授权没有特殊理由不得低于五年。罗磊表示,这就很好地保护了经销商的基本利益。

  新“办法”还建立了退出机制。过去汽车企业炒经销商很容易,并因此爆发过新宝鼎和长安福特的纠纷、亚飞汽车销售公司状告上海通用等事件。

  据罗磊透露,新办法颁布以后,汽车企业无故取消经销商的授权是要买单的,比如说要回购库存汽车,回购为经销该品牌所投入的维修设施设备。对于经销商来说,也不能说不干就不干。真不干了,要向汽车企业移交所有的客户资料,由就近的其他经销商继续提供服务,确保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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