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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所得税为10%

2009年08月04日09: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李雨谦

  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所得税为10%

  国税总局再度明确——

  本报北京讯(记者 李雨谦)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批复上海国税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时再次明确指出,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所得税为10%。

  国税总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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