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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泛欧金融监管“看上去很美”

2009年08月06日14: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当代金融家

  新泛欧金融监管“看上去很美”

  New Pan-European Financial Regulation "looks good" 文/ 赵雪璐 黄欣婷

  作为危机源头,美国遭受巨大损失在所难免,始料未及的是,欧洲金融业在此次危机中也受到重创,损失程度甚至超过了美国。

  冷静分析,欧洲的惨败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寻。多年来,伴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的跨界性更加明显,国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目前欧盟内部的金融监管职权仍然分别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在欧盟层面上缺乏协调一致的机制,这为欧洲金融业遭受重创埋下了伏笔。

  “加强统一监管”终于出台

  早在危机爆发之前的2001年3月,时任欧洲咨询委员的亚历山大·拉姆法吕西(比利时籍匈牙利人,欧洲货币局首任局长)就曾提出过一套旨在为简化并统一欧盟金融服务法规而制定的立法框架——“拉姆法吕西框架”。

  该框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欧盟峰会,峰会与欧洲议会共同通过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立法框架;第二层次为欧盟委员会,由委员会基于各国监管当局代表的建议提出指令或法规;第三层次为三大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负责执行第二层提出的指令或法规,讨论各国监管的执行技术、协调各国监管;第四层次由欧盟成员国组成,负责按照指令法规贯彻实施具体措施,并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核查监督。

  在该框架下,由3家“拉姆法吕西三级委员会”负责对整个欧洲的微观审慎监管,但这3家委员会只享有对金融机构的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更重要的是,该框架并没有专设一家机构负责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2008年10月,欧盟委员会委托曾先后担任法国央行行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的德拉罗西埃(Jacques de Larosiere)为首的8人高级别工作小组对欧盟金融体系进行评估并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建议。2009年2月25日,该工作组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工作报告指出,尽管欧盟以往的金融监管模式并不是欧洲遭受重创的主要原因,但欧盟在宏观和微观的审慎监管方面的确出现了真实且重大的失误。

  2009年5月27日,欧盟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欧盟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欧盟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解释说,鉴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日益超越国界,各国监管“条块分割”的局面已无法顺应现实需要。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将帮助欧盟和各成员国更好地对跨国机构进行监管,及早发现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从而帮助市场重树信心,避免危机重演。

  6月19日,就在美国正式公布奥巴马金融业监管改革方案的两天后,欧盟峰会也一致通过了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变革方案。这套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泛欧金融监管机制的方案,核心内容是在原“拉姆法吕西框架”的基础上加入两大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 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同时加强泛欧统一金融监管。

  在宏观层面上,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各种风险,在必要时提供系统性风险早期预警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微观层面上,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在现有3个机构的基础上,将其升级成为三个新的泛欧监管机构并赋予其更多权力,分别负责欧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协调,确保成员国执行统一的监管规则,并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建立类似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成员国监管者出现分歧时进行调解或裁决。监管的日常工作则仍由各成员国监管者独立完成。

  其中,宏观层面监管的即期目标为限制宏观经济发展引起的金融系统风险,最终目标在于避免可能威胁系统稳定性、引发经济衰退的负面冲击;而微观层面的即期目标为限制各金融机构的萧条,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大众消费者以及金融服务的使用者。

  改革方案是妥协的产物

  然而,在泛欧统一金融监管看似美好的畅想之下,同样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分歧。欧盟委员会提出,希望能在今年秋季出台相关的立法建议,启动立法程序,并于2010年建立并施行新的泛欧金融监管机制。但是,让各欧盟成员国让渡监管权力并非一件易事。鉴于欧盟在本质上仍是多个主权国家的邦联,不同于联邦制的美国,在该体系真正建立之前,各成员国之间仍将有一个长期相互博弈的过程。

  事实上,单单此次欧盟峰会各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就已经是多次妥协的产物。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欧洲央行牵头,主席一职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然而这一安排令处于欧元区之外的英国颇感不悦。作为妥协,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人选最终改由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选举产生。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由欧洲央行行长、副行长,欧元区16家央行行长以及非欧元区11家央行行长组成。

  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少数非欧元区成员国的压力,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职责只能定位为建议性的,该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欧盟各国监管规则的协调一致,并且统一执行欧盟规定,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还仍旧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迫于英国的反对,欧盟委员会对升级后的3个泛欧监管机构的权力底线作出了限制,即监管机构的任何决定都不得损害各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权。

  英国不能接受欧盟赋予有关监管机构过多的权力而影响到各成员国财政权的决定。这一说法得到了德国的支持,德国的立场是,欧盟各国的金融监管应有更多宽松自由的空间,欧盟应该限制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扩大。此外,由于伦敦金融城一直是世界金融中心,欧盟出台的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对英国金融中心地位产生了一定的威胁。英国担心自身的金融业会受到来自欧盟的过分干预,一旦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来,英国的金融监管主权必然旁落,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将受到限制。

  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欧洲经济承受重压。即便是在振奋人心的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推出之后,欧洲金融经济复苏的道路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在最终走出阴霾之前,欧洲各国应该思考如何转危为机,在相互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到一个均衡点,推动和加强欧盟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对欧盟来说,能够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为将来的应对金融危机做好准备才是其最明智的选择。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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