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继中资企业屡屡爆出金融衍生品巨亏之后,监管部门首次发文规范风险控制问题,要求衍生品交易须有真实需求背景
银监会8月5日发布内容详尽的监管通知,试图约束有“金融鸦片”之称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8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机构客户的成熟度进行评估分类。银行需根据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由于金融危机扩散,2008年下半年以来,多家中资企业爆出金融衍生品巨额亏损。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投机澳元衍生品遭遇上百亿元亏损,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
银监会在当日发布的新闻稿中表示:“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通知》还针对机构客户衍生品的交易特点,对销售主体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规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授权与管理,建立问责制,并按月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银监会认为,虽然机构客户与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属于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但由于中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业务时间普遍不长、内部专业人员不足、独立第三方作用发挥不足等现实因素”,银行应该遵循“卖者有责”的原则,承担更多市场培育的责任。
目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模式是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境内银行并非毫无风险。所以,银监会提示银行应“重点关注机构客户与境外交易对手双方的信用风险、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值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境内外交易适用不同法律的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为敦促银行控制“背对背”平盘交易风险,并避免共同销售导致的权责不清,《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