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用80多万元炒股,但后来却发现自己的资金账户下被增设了一个银行转账账户,而自己的炒股钱也被人从这个账户中转走,高女士将证券营业部告至法院,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高女士称,2006年8月的一天,一直为高女士提供客户服务,自称是证券营业部职员的龙某忽然失踪。高女士前往营业部调取股票明细对账单。经查询发现,她的资金账户之下被增设了一个银证转账账户,她通过查询交易记录,发现其在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先后被转账至
建设银行账户,并被人提取,因此造成巨额资金损失。高女士认为,营业部在她本人未亲自办理、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增设银证转账账户的情况下,在其资金账户上擅自增设了银行的银证转账账户,导致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通过增设的账户被全部转走并造成损失,营业部应当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对于高女士的说法,这家营业部则认为,龙某是高女士委托办理股票交易事项的代理人,不是营业部的职员。龙某代理高女士通过合法手续开设了银证转账账户并掌握有密码,高女士对银证账户的存在是明知的,资金被转走是其自己的过错,与营业部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确认:第一,高女士曾经委托龙某办理一些与股票交易有关的事项,在办理这些事项的过程中,高女士许可龙某持有高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并向龙某透露了她股票交易密码及资金账户密码。有关龙某的身份问题,法院在向公安机关核实后,确认龙某的身份证为伪造的假身份证。
第二,法院向银行调查取证的结果是,高女士的银行账户,是由龙某代为办理开户的。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过程中记录了高女士与龙某的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情况,法院认为,龙某在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时,持有高女士身份证的原件。
第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佐证了高女士对于电话委托保证金存取款协议书落款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写,而营业部在办理该协议的流程是有人持高女士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及高女士股东卡原件来到营业部柜台办理的签约手续,营业部职员对于签字只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签约人所提交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审理法官认为,高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谁取走或消费无法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高女士存在损失。即使高女士存在损失,也是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与股票交易相关证件、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及银行账户密码的义务而造成的,与营业部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高女士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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