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的问题应该是成品油的定价机制,而不是具体价格的高低;应该是价格管制的合理及合法与否,而不是政府所定价格的合适与否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四次上调成品油零售价,招致社会上的一片批评之声,民众纷纷抱怨国内成品油价已超过美国。
发改委出面澄清,指中美油价差在税收上。两大石油巨头之一的
中石化,更是罕见地拿出了数据,说明以不含税的油价比较,中国零售价仍然低于美国。对于这样的辩解,社会各界并不领情,有学者拿出了更精确的计算,反驳官方说法。
究竟谁对谁错?
双方都错了。错在问题本身,而不是答案。争论的问题应该是成品油的定价机制,而不是具体价格的高低;应该是价格管制的合理及合法与否,而不是政府所定价格的合适与否。
合适的成品油价是多少?我们谁也不知道,市场说了算。美国的成品油价不能作为中国的定价标准,因为美国市场上的供需形势和中国大不一样,比较中美的价差毫无意义。生产成本也不是定价的基础。市场经济中,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决定。
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价格是最优的,在市场价格下,社会福利——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之和——实现了最大化,任何对市场价格的偏离,无论偏高还是偏低,都将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
如果政府定价高于自由市场的价格,不仅消费者受损,而且部分消费者嫌价格太高而退出市场,社会需求萎缩,石油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这时即使高价带来的利润增加能够抵消产量下降的影响,我们也可以严格地证明,厂商利润的提高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福利损失,社会总福利必然下降。如果政府定价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厂商利润减少,部分生产商退出市场,供给减少,同样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价格才有改善社会福利的可能。人们熟知的市场失灵有外部性、公共品、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石油石化行业哪一条都沾不上。成品油价格管制得不到任何经济学原理的支持,因此是不合理的。而且,中国的《价格法》规定,政府决定价格之前,必须举行公众听证,而成品油价的调整从来就没有征求过公众的意见,因此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一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政定价,争论高低有什么意义呢?应该争论的是定价机制,是成品油价格管制的经济学与法理基础。
政府部门常以克服“自然垄断”为名调控价格,且不论石油行业是否自然垄断,就算此说成立,政府的介入应以降低价格为目标,防止垄断厂商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政府必须在降价的同时,向亏损厂商提供大量的财政补贴。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行政定价给石油公司带来了高额利润,与克服自然垄断的初衷完全相反。
另一价格管制的理由是“综合平衡企业的成本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在石油公司和公众的利益冲突中,政府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如果接受这个逻辑,政府就应该“综合平衡农民的成本和城市家庭的承受能力”,管制萝卜的价格和白菜的价格了?如此延伸到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岂不是要回到30年前的计划经济了?
政府不能以协调利益为由管制价格,因为这将破坏社会公平与公正。如同体育比赛的裁判一样,协调者必须是利益无关的第三方,而中国的石油公司都是政府拥有的。因为是利益相关方,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政府不可能保持中立,因利益上的联系而必然偏袒前者。不难理解,为什么成品油价上调容易下调难。从这里也可以导出政府管制价格的前提条件:石油公司民营化。否则就无公平可言。
自由市场中的价格可能不“合理”、不“合适”,或者不“理想”,但毫无疑问是最公平的。如果规则是市场参与者一致同意的,如果规则的维护者与任何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无关,市场价格就是最公平的博弈结果。至于具体的价格,永远是有人高兴,有人抱怨,“合理”与“合适”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随着人们的利益而转移,永远不会有人人满意的价格。
在社会公平性的讨论中,民众、学界和政府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具体价格的高低上,而应抓住关键——规则是否公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社会的所有成员是否得到了同样的发言权?在市场博弈过程中,所有参与者是否得到了同样的机会?
现有体制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对成品油价的管制从未进行过论证;消费者在定价过程中毫无发言权;政府既是定价者,又是石油公司的所有者;成品油的供应基本上由政府的公司垄断。这些不公平并非石油行业所特有,还有电信服务价格、金融服务价格、电价、水价、铁路运输价格等,政府管制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公正,而且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不要在中、美油价的比较上浪费时间了,探讨一些实质性问题吧。(作者为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本文摘自许小年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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