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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机构衍生品交易行为

2009年08月11日17: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作者:陈云富 桑彤

  场外衍生品尤其是复杂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日前,银监会下发通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在衍生品交易的资质以及销售等方面的行为,强调衍生品交易的需求真实性和风险承受的适宜性原则。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去年国内众多企业遭遇境外累计期权的连续亏损,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有助于明确银行在境内投资人投资场外产品中的角色,尤其是理清境内、境外银行的责任关系,使得机构衍生品的创新回归本义。

  首选简单的基础性衍生品

  银监会在通知中特别强调,取得了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只可为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对于这部分客户,银行还须提取由机构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同时不得将机构客户的人民币债务作为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品交易需求背景。而在营销和交易衍生产品时,也应该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此前,由于境内场内衍生品品种限制以及场外衍生品较少,不少企业为规避风险选择了与境外市场资产标的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但往往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衍生品过于复杂,让一些投资者损失惨重。“一方面是交易不合规,如果方向做反,不仅不能对冲风险还会放大风险;而另一方面,境外机构提供的衍生品合同也不太明晰,往往是篇幅很长的英文材料,投资者其实并不很明白。”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说。

  银行须自主销售衍生品

  同时,银监会也规定,银行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各种风险。蒋瑛琨表示,此举实际上是要求银行加强风险控制,因为“背对背”交易虽然看起来银行在整个交易中对冲了风险,实际上银行在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仍较高。

  在这种交易模式中,一般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内企业已谈好相关衍生品交易合同,但双方都为了规避交易对手风险,往往再拉进境内银行来参与交易,合同通过境外机构销售给境内银行,再由境内银行作为中介转售给境内企业,银行赚取中介费,同时境内银行为了对冲与境外机构签订合同暴露的风险,再与境外机构签订一个反向的交易合同。“这样看起来中资银行的风险中性,但每个对手的信用风险都较高,一旦违约,境内银行很可能出现亏损。”蒋瑛琨说。

  而事实上,这种交易模式对境内的投资者也可能造成伤害。

  衍生品需求新变化

  在发布加强银行对机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的相关管理通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基本适应了市场的新变化。

  按照银监会的划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主要分为三类:机构客户、个人客户、金融机构。

  而事实上,在经历金融危机影响后,国内市场对场外衍生品的需求也在呈现新的变化。渣打银行东北亚区金融市场销售总监曾继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客户对衍生工具的需求已倾向于简单、透明、流动性较好以及期限上更为短期的产品。

  不过,市场人士也表示,不管场外衍生产品如何发展,对于企业来说,选择衍生产品的理由永远都只有一个,那就是匹配暴露的风险敞口。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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