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满足中低端个人客户除房贷、车贷外的小额消费需求
贷款额不得超月收入5倍;贷款利率不得上浮4倍以上 本报讯(记者孔华)“工资不高"月光光",租了房没钱买床,无抵押来无担保,谁给银子渡难关?”这是低收入人群生活的真实写照。
针对这些“一低两无”(收入低,无抵押、无担保)客户,我国很快将诞生新型金融机构专门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除房贷车贷外的小额消费需求。
银监会昨天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各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服务敞开了大门。
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强消费。据悉,按照国际惯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对此,《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并可以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
在具体贷款业务上,《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出于控制风险考虑,上述条件对借款人来说并不算宽松。
不过,相对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试点办法在业务范围上还有了较大拓宽。例如,增加了代理与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转圈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另外,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在催收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要求
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设立门槛 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亿元;具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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