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消费金融公司让国民贷款消费更为便利,但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绝不是增加贷款便利程度即可轻易实现的,显而易见,除了贷款消费渠道是否通畅之外,消费与内需能否得到促进与扩大,更受到国民是否具有足够的消费水平与能力及是否敢于放心消费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只有国民具有足够的消费能力且敢于放心消费,通过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等方式增加国民贷款消费便利,才能起到有效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效用,否则,如果国民具有足够消费水平与能力及敢于放心大胆消费等条件不具备,则单纯通过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增加国民贷款消费便利程度,并不足以从根本上发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之功效。
而当前制约国民消费水平与能力提升及促使国民敢于放心大胆消费因素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如国民普遍收入不高、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背景下,相当部分国民收入相比以前还有所下降;其次,由于房屋价格过高,许多国民为能攒钱买房而不得不大幅压缩一般性商品与服务消费,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的促进与内需的扩大;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国民普遍要为子女上学与医疗预存巨额资金,这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民消费扩大起到了阻碍作用。可以说,如果这些阻碍国民消费扩大的因素不能得到消弭,即便有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制度创新助力,消费与内需的促进与扩大也会是相当有限的;反之,如果诸多制约国民消费扩大的因素能够得到消弭,则消费与内需才能在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制度创新的助力之下,得到切实而有效的促进与扩大。
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相比于试点并逐步推广消费金融公司等举措,当前更为需要的是要提高国民的消费水平与能力,清除国民扩大消费路途上的诸多障碍。具体言之,就是要通过减税让利等方式扶持与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国民收入,同时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差距,让多数国民具有不断扩大消费的经济能力;其次,必需通过出台更为严厉的包括开征物业税等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将房价稳定在与国民普遍消费能力相适应的程度,释放国民因为为畸高房价过多储蓄而受到压制的消费需求;另外,还应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解除国民消费上的后顾之忧。唯其如此,国民消费水平与能力才能不断得到提升,国民也才敢于放心大胆地消费,再借助于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制度创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目的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19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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