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魏锡华找出这张优先股票时,按估算,在经过多次拆股、送股后,以当时深发展33元的股价计算,这100股优先股市值上千万。
因持有深圳发展银行100股优先股却无处兑换,魏锡华将深发展告上法庭。
原告:100股优先股无处可兑
21年前,从外地到深圳来打工的魏锡华在深圳一街边小店处购买了100股深发展外汇优先股票,外加手续费300元人民币,总共支付13500元人民币。
昨日,在法庭外面,魏锡华向记者展示这张面值10000港元的深圳发展银行优先股票。股票编号为000272,共100股;背面盖上有“深圳发展银行”字样的公章。
深发展的历史资料显示,深发展曾先后于1988年3月、1989年3月面向国内企业和个人发行10万股、7.1358万股外汇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港币。
1991年~1993年期间累计有17.12万股深发展优先股以1∶9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1995年,深发展曾发布公告称,以面值2.35倍的价格赎回剩余的158股优先股,并通知优先股股东前来办理。由于种种原因,魏锡华并不知悉有转换机会,这张优先股票始终未能兑换。
据此前媒体报道,2007年魏锡华找出这张优先股票时,按照某证券公司估算,在经过1991年上市,以及十几年来数次拆股、送股后,以当时深发展33元的股价计算,这100股优先股的市值上千万。以此简单计算,按照目前深发展20.78元股价,其市值也超过600万元。
深发展律师:股票来源不明
昨日下午两点半,案子正式开庭。对于魏锡华提出的“优先股票”在街边小店购买一说辞,深发展代表律师指出,深发展在1988年发行港币外汇优先股均通过其营业部发行,从未委托证券公司等二级代理商代办,更未在任何街道小摊上贩卖。原告股票来源不明。
魏锡华表示,股票是以人民币13500元为对价折合港元购得,其中交了300元手续费,没有收据。该律师对此表示质疑。律师称,深发展1988年发行港币外汇优先股是为了筹集外汇资金,因此必须以外汇购买,不可能以人民币买到。当年港币对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是1比0.47,即1万港币只能兑换4700人民币,而原告以1.32万元人民币换取1万元港币外汇股票,汇率高达1比1.32,未取得任何收据,显然涉嫌非法黑市交易。
深发展代表律师接着表示,深发展在1988年和1989年两次总共发行了171358股外汇优先股,均为记名式股票,发售及转让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深发展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分红派息。深发展还向法院提交了1988年3月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名册,令人奇怪的是,魏锡华所持100股优先股的代码为000272,但是记者并未在登记名册中找到000272这一代码。
原告律师:魏锡华是深发展股东
魏锡华的代理律师王长春在法庭上举证超过20个,力图证明魏锡华为深发展股东的身份。“深发展优先股发行办法提到,股票持有人即为本公司股东,魏先生即为股票持有人。现在深发展从种种其他的理由,对魏的股票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些都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王长春表示,深发展发行股票曾遭冷遇,当年发售优先股有三大类方式,分别是深发展网点发行、政府有关部门以股票抵工资形式搭售发行、领导上门做工作动员购买。“资料显示,1989年深发展第二次发行优先股只完成了发行计划的49.9%,当时发行艰难,到了摆摊、设摊推销的程度,并不是一律像被告陈述的那样通过正规渠道发行。”
王长春认为,深发展只要证明三点:这张股票是不是真的、是不是魏锡华持有的、魏先生持有的这张股票有没有人提出异议。
到目前为止,深发展方面从未对原告魏锡华所持优先股票的真假做过任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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