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9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8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经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指标共分为三类: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其中,风险管理能力指标重点关注期货公司的客户资产保护和资本充足等核心监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保障性制度的合规情况。市场影响力指标具体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三项。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计分的高低,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从AAA、AA、A;BBB、BB、B;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据悉,在《试行规定》开始实施后,首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将随之启动,今后每年评审一次。
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反应积极,反馈了若干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问题。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试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试行规定》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1项指标,即第十四条第(十二)项“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二是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的问题。《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作出明确界定。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经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在日前下发的《试行规定》的配套规则《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予以了详细界定,以加强对分类评价工作的指导。
三是关于是否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替代“净利润”指标的问题。有反馈意见认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证监会表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因此,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导向,《试行规定》未予采纳。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