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如果对外公布分类结果,或是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将被扣1分。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反应积极,向证监会反馈了若干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问题。《试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试行规定》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1项指标,即“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其次,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的问题。《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经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强对分类评价工作的指导。
第三,关于是否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替代“净利润”指标的问题。有反馈意见认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经研究,证监会认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因此,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导向,《试行规定》未予采纳。
《试行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同时,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同时也是证监会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另外,《试行规定》中还明确了“一票降级”制度,即如果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出现规定的违规行为,在分类评价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上述违规行为包括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通过“一票降级”制度,可以向市场明确传递政策信号,引导期货公司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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