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今年2月20日,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停水事件,因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
在紧急调运外水入城、连夜查封涉嫌排放的企业、迅速启动问责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平息事态之后,此事的司法程序也迅速启动,涉嫌排放有毒废液的盐城标新化工公司的法人代表、生产厂长均被送上了被告席。
8月14日,此案一审判决公布: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胡文标和生产厂长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媒体迅速发现,这是国内第一次以这个罪名判处排污企业的责任人,而之前,排污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责任人都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判决的评论随之而来,并呈现出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当地百姓和网民无不拍手称快,认为这是其罪有应得。有村民接受采访时表示:“让我们吃了那么多年有毒的水,才判11年,太轻了。”而胡的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坚持认定胡丁二人的罪名能否成立,本身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谈起6个月前的那次风波,距离标新公司20公里外的盐城市区的人们现在仍觉得不堪回首。2月20日的早晨6点半左右,早起的盐城市民打开自来水,发现水中传出了一股刺鼻的怪味。一位年轻的妈妈喂稀饭给孩子,孩子闻出了怪味吵闹着不肯吃,而妈妈以为孩子在耍脾气,狠狠地揍了孩子后,强喂下了两碗稀饭。半年过去了,这个妈妈现在还心存愧疚。
胡文标、丁月生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重刑后,网友们态度鲜明,对此判决几乎一边倒支持。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了异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的郭霞普律师听到这个判决之初“十分惊讶”,他说自己惊讶于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给胡丁二人定罪。
盐城网民用“开全国之先河”来评论此事,事实上也是如此,媒体发现,这是全国第一例用此罪名定性于企业排污行为。
而对这个判决,胡文标一审委托的律师、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持否定态度,孙国祥解释,这两个罪的区别在于,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而前者是结果犯罪,后者则是行为犯罪。定性不同,量刑也差别很大。
而孙国祥则认为,胡文标和当地的其他化工厂老板一样,接受罚款后再偷排,这在当地很是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警告之后就是放任。“他自己和妻儿都喝当地的水,这能认定他有放任的故意?”据了解,目前,胡文标、丁月生均已提起上诉。
(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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