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图为访谈嘉宾在中国政府网访谈间留影。中国政府网 李非摄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在介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时说,关于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简单讲就是两句话:一个是有需求,一个是有基础。有需求的意思就是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咱们国家的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咱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第二句话是有基础,这是什么意思呢?从1996年以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这已经有十几年了;另外就是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开展几年了;还有就是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所以有了一定的基础以后推出这个《办法》也就比较有准备了。
所以在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委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的。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试点企业的选择;二是清算模式;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五是出口退税的政策;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七是实行总量控制;八是信息共享;九是监督管理。
第一个试点企业选择是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最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总体原则是选择信用良好,国际经验丰富的,同时遵守国家财税、海关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参加试点。
第二是清算模式。《办法》规定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的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结算代理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已与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为了贸易结算需要,作为银行间短期人民币资金头寸调剂,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账户融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主要是三个层次:一是银行层面需要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银行需要把资金收支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是企业要建立详细台账以备查;三是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要匹配上,并且进行审核。
五是出口退税。《办法》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内容一会儿王司长会详细介绍。
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七是实行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和企业都是有限的,同时人民银行对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有额度管理,而且《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跨境贸易总规模进行总量的调控。
八是信息共享。《办法》要求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
九是关于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已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所有试点企业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资金收付和货物报关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并与其他五部委共享此类信息,这样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试点企业和参与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另外,《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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