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风险已被监管部门充分重视。
近日,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反馈意见。
该通知的征求意见主要有四条:一是,主要商业银行持有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能超过30%;二是,商业银行持有另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等监管资本,持有的单家银行发行的不能超过自己的核心资本的15%,加总持有不能超过自己核心资本的20%;三是,附属资本中应全额扣除本行持有的其它银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额度;四是,主要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超过7%才能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其他银行需超过5%。
相关人士透露,出台主旨在控制银行间次级债务互持风险,由于互相持有,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捆绑,而于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状况未有实质提高。
某股份制银行计划财务部人士告诉记者,新规的四条意见各较以往规定更加严厉,最有冲击力的是——持有他行的次级债务需要从本行附属资本中全额扣除,只要执行这一条,商业银行持有他行次级债的意愿几乎为零,这将对未来的发债构成压力,而如果转由非银行机构持有,不仅发债成本会提高,而且其他机构是否有足够接盘能力也是个问题。
目前,次级债等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本补充路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4日,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余额约为3062亿元,混合资本债券余额约为188亿元,累计约为3250亿元。
2009年以来,在汹涌的信贷狂潮下,商业银行释放出空前的附属资本补充需求。记者计算,今年前8个月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的发行量约占全部发行余额的68%,增势迅猛。
而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现有次级债中51%为银行持有,中金估算,这其中的60%-70%为四大国有银行持有。这意味着通过集中度极高的银行间的体内循环,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获得空前提高。
这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大打折扣,尽管完成资本补充,但其整体抗风险能力未有实质好转。
如果新意见得以贯彻,将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质量、降低财务杠杆起到明显作用。
新意见认为,主要商业银行只有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7%以上时,才可以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本质上将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由之前的4%提高到7%。
其次,主要商业银行能够计入的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从前期规定的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削减为25%,中金认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使用的财务杠杆空间。
据其计算,如果资本充足率维持在10%-12%之间,在旧规下,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可以达到6%-7.3%,而在新规定下只能达到7.2%-8.8%,银行所能应用的最大财务杠杆从25-26倍,缩小为21-22倍。
中金统计,上市银行中,已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大致相当于核心资本的比例分别为:浦发36%、华夏31%、
深发展30%、
交行27%、
招行25%、兴业20%、
中行14%、民生12%、
工行11%、
建行11%、中信10%、
北京银行8%、
南京银行6%。如果新规执行,浦发、华夏、深发展、交行超标的次级债务将不再计入资本。
再次,持有的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必须从本行附属资本中全额扣除,根据中金计算,将使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降低约0.6个百分点。影响贷款潜在发放能力约6000亿-7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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