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税前扣除比例依行业不同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介绍,这是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本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税法相关规定,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目前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在谈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该业务负责人也指出了企业应注意的几点事项,一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三是应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四是企业因执行此通知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余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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