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09〕29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产险)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0号永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武
经查明,永安产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永安产险违规购买11只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及《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安产险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准卖出,不准买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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