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迅猛发展,但其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
能源基金“胎动”
目前中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即在销售电价中按照每度电2厘钱的标准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并直接补贴给电网企业作为发展资金。据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粗略计算,按照2008年总用电量,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可能接近70亿。
不过,这笔钱远远不能解决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问题,因为中国的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基本上是在西北、华北或者沿海等地区,而这些比较边远的地区是电网建设最薄弱的地方,电网公司很难收回建设成本。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这种资金通常是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下发的。
在这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能不能把“电价附加资金”改为“国家性基金”。这种基金包括的资金,一是每度电贴补2厘钱的可再生能源资金,二是国家的专项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把这些统统组合在一起就叫""基金"。”蒲海清表示。不过,他也指出:“该基金还处于研究阶段。”
多位能源专家认为,此次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在一起,将改变此前资金过于分散的困境。正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所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财政部或成“赢家”
对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归属,业界存在一些争议,有受访专家表示:“能源涉及面广,有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的价格管理部门、电监会、财政部等等,为了更有效率地运作,应当成立独立基金管理机构,在相关部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不过,草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国能源节能委员会一位人士对此直言:“当然财政部更有优势,它本身就是管钱的。”
记者在采访中也注意到,财政部正好有一只名为“能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下称能源基金办)”的国家基金。据悉,能源基金办由国务院批准建立,资金来源是基金代表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
8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华夏时报》记者在此次新闻发布会最后一位提问。本报记者的问题是:草案规定拟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该基金是否会归入国家财政部?因为国家财政部下属正好有一个关于能源机制的基金办。
“关于这一点还没有完全定下来,还要再次提交审议修改。”蒲海清回应称,将来由国家专门的机构或能源主管部门来统一管理这笔基金。
8月27日,就草案拟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否会放到能源基金办统一管理的问题,能源基金办副主任陈欢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能源基金办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业务方向由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农业部、环保部和气象局组成的基金审核理事会共同审定。“毕竟刚提出来,值得研究。”陈欢说。
“这部分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网公司并网积极性。”林伯强说。据他测算,上述制度实行之后,约有200多个风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将获得电价核准以及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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