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患上“饥渴症”?
继明确四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执行政策之后,股权激励计划个税征收方式昨厘清,国税总局一个月之内“两道金牌”促进税收
继明确了四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执行政策之后,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此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上述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以及日前对‘双薪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明确等,都是国家在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专家陈胜军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此为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各税种全面监管措施中的最新一步。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指导文件,要求各地方税务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全面监管,完善税收体系建设,以达到“堵漏增收”的目的。
一位接近北京市税务局的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迫于财政收入压力,各税务局本年度需完成的税收收入指标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伴随企业开展大规模税务自查,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自查和稽查也在进行,只不过目前还仅限各地单独“摸底”。
上述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额的计算公式,同时确定了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额确定时点。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而限制性股票应在其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通知的内容以及此前于2005年、2006年和今年年初出台相关文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通知还对“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标准做了详细阐述,即要求股份比例最低为30%。“控股”包括“间接控股”,但仅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对于“间接控股”的持股比例计算方法也有严格规定。
如通知中所指出,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都不能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样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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